某晚,小李看到小紅獨自一人走在路上,便拿出兜里的水果刀攔住了小紅的去路,喝令小紅交出身上的錢財。正在此時,老王恰巧途經此地,見狀便與小李搏斗并制服了小李,隨后將小李交給警察,但是老王也因此受了傷,花費了1000多元的醫藥費。請問,老王的醫藥費應由誰承擔? 普法講堂 就上述案例而言,老王為避免小紅的財物和人身受損出手制止,其行為屬于“見義勇為”,小李是侵權人,老王是見義勇為者,小紅是受益人,老王因見義勇為而受傷,侵權人小李應當承擔老王的醫藥費。如果作為侵權人的小李無力承擔該筆醫藥費的話,那么老王有權請求受益者小紅給予適當的補償。 法條鏈接 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: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,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,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。沒有侵權人、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,受害人請求補償的,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。 法條解讀 補償≠賠償,賠償一般是填平原則,即受損多少賠償多少,而補償僅是其中的一部分,本條中所用的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,就是要根據實際的受損情況及受益人的收益情況等決定補償的數額。 編輯:遲瑞冰 初審:張立蘊 復審:石 巍 終審:曹夢南 |